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41号 原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微,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军启,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289-2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波。
原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军启、杭州三花研究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10日,原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