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64号 原告:李青青,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博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六区65幢三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青青与被告义乌市博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李青青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青青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