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43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胜友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装饰材料交易区C702号。
经营者:周胜友。
被告:福建泉州市卓沐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中国水暖城二期16栋9号。
法定代表人:卓清俊,职务不详。
被告:卓金堆,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审理的黄振波与武侯区胜友建材经营部、福建泉州市卓沐卫浴有限公司、卓金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