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842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长埭村柯村41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