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1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墨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张家巷88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果。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淳化街48号附1号。
负责人:尹浩。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墨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