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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安山会计等与寿光市安山会计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83民初7019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安山会计等与寿光市安山会计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安山会计;寿光市安山会计用品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7019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安山会计用品销售部,经营场所寿光市区石马路1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FQT1J93。

经营者:张朋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堂,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安山会计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 日立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月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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