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7019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安山会计用品销售部,经营场所寿光市区石马路1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FQT1J93。
经营者:张朋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堂,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安山会计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 日立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月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