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5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县柏溪镇沃丰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柏溪镇翠柏大道(长兴公司)。
经营者:叶小芹。
被告:宜宾县柏溪镇金信通讯门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柏溪镇翠柏大道北片49号。
经营者:叶小芹。
被告:中山市尚礼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35号厂房1二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易斐辉。
本院在审理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宜宾县柏溪镇沃丰通讯器材经营部、宜宾县柏溪镇金信通讯门市、中山市尚礼礼品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