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3196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晋江五里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欣鑫路金冠园公司后面10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8NJY14。
负责人:吴添财。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晋江五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2019年12月23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