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58号 原告:吴宋位,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伟铬,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杉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烈桥村正大路89号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吕璃江。
原告吴宋位与被告永康市杉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宋位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责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6日,原告吴宋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宋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宋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宋位负担。
原告吴宋位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