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优文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200号001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邬军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杰尼斯有限责任公司(Genius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65549林堡市达合斯吕克8号(IMDACHSSTUECK8,65549LIMBURG,GERMANY)。
法定代表人:切多米尔C·雷帕茨(CedomirRepac),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优文斯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杰尼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优文斯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波优文斯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优文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宁波优文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