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万隆,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佃庄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恒,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县金信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东环路经济开发区富腾农康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立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懋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马相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897号。
法定代表人:马相杰。
上诉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丰县金信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华懋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