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21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鑫源文具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中原第一城C区1幢135号。
经营者:张俊格。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鑫源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2019年12月24日,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鑫源文具商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