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05号宝龙中心二期4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
被执行人: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中路1号雨山路与湖东路交叉口宝龙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谢祖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佳宝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8)皖05民初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铁审判员 韩丁站审判员 朱静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祺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