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2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华翼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104-108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艺巷88号。
负责人:张小林。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华翼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