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82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武夷魂茶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火车站北侧工业园九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勇。
被告:新昌县双彩乡大佛玉龙茶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双彩乡下塘村。
经营者:杨丹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武夷山市武夷魂茶文化有限公司、新昌县双彩乡大佛玉龙茶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