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19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谢石柱,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石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收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