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知民初138号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2773688417X。
法定代表人:冯静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高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炳辉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曙光街与彩虹路交叉口西。
经营者:张合宜,男,汉族,1988年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炳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焦作市冯氏洗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