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赵海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刑初1077号
案件名称赵海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海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107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海涛,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河南省虞城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永红,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海涛及辩护人陈永红均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起,被告人赵海涛聘请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塘边街21号居民楼一楼从事“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的生产、加工工作。

2018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对上址进行检查,抓获同案人张某,当场查获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6800瓶、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空瓶650个、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瓶盖300个、包装膜600只、封膜机1台、打包机1台。

经鉴定,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6800瓶,价值462400元。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赵海涛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海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合本案的犯罪金额462400元及被告人赵海涛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赵海涛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海涛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其不是张某的老板,其帮张某租赁仓库,找了两次工人,工人工资不是其发的。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海涛并非本案的主犯,同案人张某并非赵海涛聘请,赵海涛的作用与地位应从属于张某,张某经营化妆品店,是化妆品行业的老行当,赵海涛将仓库借给张某使用,帮张某找了几个临时工帮忙,其他工作均是张某自己完成。

2.被告人赵海涛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认罚,当庭如实供述。

3.被告人赵海涛是初犯。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赵海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起,被告人赵海涛聘请同案人张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塘边街21号居民楼一楼从事“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的生产、加工工作。

2018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对上址进行检查,抓获同案人张某,当场查获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6800瓶、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空瓶650个、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瓶盖300个、包装膜600只、封膜机1台、打包机1台。

经鉴定,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6800瓶,价值462400元。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赵海涛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抓获被告人赵海涛。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塘边街21号居民楼一楼,现场起获并扣押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6800瓶(成某,标有“一代女皇”标识)、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空瓶650个(包装材料,标有“一代女皇”字样标识)、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瓶盖300个(包装材料)、颜某玻尿酸原液修复面膜450盒(成某,标有“颜某”标识)、包装膜600只(透明塑料膜)、封膜机1台、打包机1台。

3.福建省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授权书、营业执照、一代女皇商标注册证,证实福建省世纪实业有限公司的“一代女皇”商标委托并授权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全权代表及使用。

4.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鉴定书及证明、未授权声明,证实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曾某军为全权代表;

未授权给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塘边街21号所在单位与人员进行生产、加工、存储及销售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商标权“一代女皇”的任何包装物、半成某和成某。

查扣的产品并非该公司授权生产,为假冒产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4月20日,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根据线索,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塘边街21号居民楼一楼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窝点制售假冒“一代女皇”品牌的益生菌酵母软糖食品及“颜某”品牌玻尿酸原液修复面膜,现场起获6800瓶成某,生产包装机器二台和半成某、包材一批。

6.穗花价认定[2018]4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数量6800瓶,单位价格68元,总价格462400元。

上述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赵海涛。

7.被害单位委托人曾某军的报案陈述:“一代女皇”商标是福建省世纪茶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并拥有的商标。

福建省世纪茶业有限公司委托并授权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商标全权代表及使用。

经权利人鉴定,没有授权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塘边街21号的工厂生产任何权利品牌的产品。

该生产窝点位于民居一楼,生产时门窗紧闭,生产行为比较隐蔽,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塘边街21号的工厂在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私自加工生产带有带有“一代女皇”商标标识的食品,已严重侵犯了商标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同时,质量无法保证,影响社会食品安全。

8.证人杨某的证言:2018年4月20日12时30分许,我和妻子黄某、老乡“胖子”、“阿姨”四人一起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塘边街21号一楼的一小加工厂上班,去到后小作坊里已经有一个“小弟”和“小妹”在那里面等着,“小弟”见到我们四个去到后安排我们几个人开始工作,由“阿姨”和“小妹”负责将一粒粒的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装入到铁罐里,之后由“胖子”和我妻子黄某负责将装好益生菌酵母软糖的铁罐套上塑料膜,之后放到过膜机上过膜,我负责将一罐罐过好膜的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放入到纸箱里,然后用封箱胶进行封箱就完工,而“小弟”除了负责安排我们工作外,见到我们那个岗位忙不过来时也会过来帮忙一起做。

我们大约做了三个小时就把现场的“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包装完毕,当我们离开时就有执法人员过来将我们六人抓获。

该小加工厂的老板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只见过他两次。

大约2018年的3月初的一天晚上6时许,当时我在白云区的广州市依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厂吃完饭在厂门口附近站着发呆,有一台黑色的面包车开过来停在我身旁开车的男子下来问我有没有事情做,他那里要找一名临时工,就做两、三个小时,工资是一百元,我问他是做什么工作,他跟我说很简单的工作,就是给一些产品打一下包装,之后该男子用他的面包车载着我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塘边街21号一楼的一小加工厂,该男子简单介绍我的工作任务,我见只是做一些打包装的简单工作就留下来帮他做事,大约做到晚上21时30分做完,该男子付了一百元的工资给我,并把我送回到工厂附近。

今天中午12时30分许,当时我和“胖子”、“阿姨”也是在白云区的广州市依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厂吃完饭后在厂门口聊天(我们几个都是在该工厂上班的,我在该厂是负责化妆品配料工作的),上次找我做临时工的那名男子就开着那辆黑色面包车来到我们工厂,说他那里要请三、四名临时工,工作三、四个小时,工资一百元,于是我和黄某、“胖子”、“阿姨”一起上了该男子的面包车,该男子载着我们四人去到我上次打临时工的那间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塘边街21号一楼的一小加工厂,我想那名带我到小工厂工作的男子应该是该小工厂的老板,因为第一次就是他叫我去工作的,而且我的工资也是该男子发给我的。

我们今天工作的加工厂里面到处堆放着垃圾,卫生条件很差。

我们今天的工资没有领取,当时我们做完事后“小弟”让我们在工厂里等一会,等老板回来再发工资给我们,但老板还没回来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就到了。

证人杨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赵海涛就是聘请其帮他生产加工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的老板。

证人杨某涉案工具、涉案假冒产品、案发现场进行了签认。

9.证人邱某的证言:2018年4月20日下午,我刚从仓库里面出来,就被警察抓了。

我在那里装糖,“老赵”带我去那里做事的。

我来过这个仓库有四次五次了。

我经常都是晚上去,我们下班之后,7点半左右开工,我们每次进去老赵他们就关门了。

我在这个仓库做事,做3个小时,给我100块钱,“老赵”给我发工资。

我在仓库就是装糖,把10包糖放到一个黑色的筒里面。

我们分工就是我装糖,他们有人装糖,有的人打包。

证人邱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赵海涛就是找她去仓库干活的“老赵”,就是他给其发工资的。

证人邱某对涉案假冒产品、涉案工具进行了签认。

10.证人黄某的证言:2018年4月20日中午一点多,我老公带着我到广州市白云区一个位于一楼的出租屋的一小加工厂和仓库,听我老公说今天这个加工厂有临时工的活干,去到后已经有两个人等在出租屋里面了,我们去到时他们已经在干活了,我负责把别人装好的铁管套上塑料膜,之后放到过膜机上过膜,我老公杨某负责将过好膜铁盒装到纸箱里,然后封箱。

我们下班准备离开时有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过来将我们抓获。

我在工厂的现场没有看到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这个加工厂的生产现场卫生条件很差,随地丢了很多垃圾。

我觉得这种卫生环境下生产出来的产品拿来吃是不卫生,不安全的。

在生产加工时,这个加工厂的窗户关着。

证人黄某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签认。

11.证人吴某的证言:中午(2018年4月20日)吃饭时某良和我说跟他一起去工作,还说不用做多久就有100块。

工厂里面像一个仓库,门窗都是关上的。

堆满都是货,记得里面有一种糖,叫“一代女王”。

工厂里面也没有看到什么授权证书、执照之类的,像是一个黑工厂。

我们在加工厂打包装,产品的名字叫“一代女王”。

只知道这东西是用来吃的。

我在这个工厂负责套袋子。

我到的时候已经有货堆在那里。

我大概做了30多件。

我没有看到生产上述产品的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和授权。

我负责套袋,邱记莲装糖,黄某装糖和套袋也有干过,杨某装箱,还有一个女的也是装糖,还有一个男的负责把套好袋的产品放到机器里面加热过膜。

证人吴某对涉案假冒产品、起获的面膜、套膜进行了签认。

12.证人骆某的证言:2018年4月份在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高增塘边巷19号的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时是一位姓赵的男子过来租的。

当时他开了一辆奔驰车,说是用来做淘宝的,我见过他装鱼竿,我叫他赵老板。

赵老板是2018年过完年时过来租的,到被查获只租了一个多月。

我是2000元一个月租的,没有租房合同,当时他也没谈租多久,所以没签合同。

我租房给赵老板后没有去看过,有碰到他搬货,碰到过一两次,是赵老板开车装的货。

13.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从2018年3月中旬开始在广州市白云区高增塘边街21号的工厂上班,我去过那里大概5、6次生产“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减肥糖。

我们生产的产品是“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它是一种减肥糖,工厂里有些空闲地方还会拿来当仓库堆放一些跟“一代女皇”减肥糖无关的货物。

平时在这个工厂生产“一代女皇”减肥糖的除了我还有张某,他负责套膜,他通知我过来上班,平时我们过去开工是张某拿厂房钥匙过来开门。

还有一个“胖子”,他打包封箱、装箱、套膜都干过;

还有“大姐”,她负责装糖;

还有一个“大嘴”,他也是打包封箱、装箱、套膜都干过;

还有一个穿白衣服的女人,我今天第一次见她,她在工厂里装糖和偶尔套下膜。

我之前几次过来这个工厂上班都是跟张某、“大姐”、“大嘴”四个人过来上班,“胖子”和白色衣女人我是今天才跟他们一起干活的。

生产流程是老板会叫货拉拉把小袋的“一代女皇”减肥糖运过来工厂这里,然后我们把那些小袋的减肥糖装进一个瓶子,每个瓶子装十小袋,装好之后盖盖子,盖完盖子之后套膜,套好膜之后把瓶子放在套膜机上加热套膜,之后装箱,一箱50瓶,装好箱之后封口放到打包机上去打包。

平时我们生产时都关着门和关着窗户,窗户贴着磨砂膜,外来不熟悉的人员我们不会让他们进入我们工厂。

出货是晚上十一点多,叫货拉拉过来把我们生产好的“一代女皇”减肥糖拉走,我们出货时周围除了我们之外基本已经没有什么人了。

我没有见过有什么授权书。

我每个月工资3000元,工资是老板我表姐李晨菲发给我的,她通过银行转账发了一个月工资到我农业银行账上。

今天在广州市白云区高增塘边街21号的工厂扣押了“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6800瓶,“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空瓶650个,“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瓶盖300个,包装膜600只,封膜机1台,打包机1台。

老板是我李晨菲表姐的丈夫,他叫赵杰。

我们老板赵杰不经常到工厂,我去工厂上班的那两次都没有见过他。

除了赵杰,我不知道还有谁是该加工厂的老板。

我断断续续到过那个广州市白云区高增塘边街21号工厂上班大约十次。

我们生产的“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是食品,它是直接食用有减肥功效的减肥糖。

我认为我们上班的工厂不具备生产食品的条件,因为我们生产的过程没有消毒环节,可能会有细菌。

我认为我们上班的工厂没有任何证照。

我们都是关着门在那里上班,然后我又没有见过有任何证照,所以我觉得那是一个无牌无证的工厂。

证人陈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赵海涛就是其表姐夫赵杰,就是广州市白云区高增塘边街21号生产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减肥糖工厂的老板。

13.同案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在加工厂内被带回公安机关的有我、陈某1、另外四个人当中,是两男两女,他们是老板带回来工作的,具体名字我不知道。

这个加工厂其实是一个仓库,我们都在里面负责打包装。

主要包装一些叫“一代女皇”的产品。

“一代女皇”是一种据说可以减肥的糖果。

加工厂是一个叫赵海涛的老板的,他是我妻子李闪的姐夫,平时开一辆车牌为粤P×××××的黑色的福田面包车。

我主要帮赵海涛打一下包装,平时帮他发发货,做他的助手。

2017年年底我曾在赵海涛的加工厂工作了一个月,当时就有生产“一代女皇”了。

到今年2月底,我再次到赵海涛的加工厂工作,同样也做“一代女皇”这种产品。

今年大概做了三次,成某都是堆放在这个仓库内,期间,3月份我们出过两次货,大约有七、八十箱,每箱有五十瓶。

其中有一次我帮赵海涛搬货,都是一些货拉拉面包车过来拉的,至于销售到何处我不知道。

我们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塘边街21号一楼生产,生产出来的货也是堆放在这里,但赵海涛在21号对出路边的楼房一楼还有一个仓库,主要储放一些化妆品的包材及成某,有面膜、护肤品等,有时赵海涛没空,会叫我开他的车帮他从这个仓库拉货送到物流公司发货。

加工厂没有厂名,没有工商登记手续。

我们所生产的“一代女皇”全称是“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

该产品包装上标示的生产商是安淇尔药业(厦门)有限公司,委托商是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所生产的“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没有上述公司的授权书。

我的老板赵海涛叫一些货车将盒子和软糖送到工厂给我们。

材料拉到加工厂后,赵海涛会打电话给我,叫我到现场开门让搬运工搬到厂内。

赵海涛曾经对我说过生产的“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平时工作是赵海涛授意我们,都要关上门窗,不让外人进来。

我的加工厂共有五六个工人,都是赵海涛临时有货做才从其它厂拉回来的,平时以我与陈某1为主。

日常生产是赵海涛从外面拉一些生产“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的原材料回来,然后我与陈某1过去上班,赵海涛再从其它地方用车接一些散工过来,与我们一起生产。

一般请回来的女性散工负责将软糖放到纸罐内装好,而我与陈某1负责套膜和用封膜机封膜,然后再由请回来的男性散工负责装箱和搬运。

我与陈某1由赵海涛直接发固定工资,我每月4000元,陈某1每月3000元,其它工人每次都由赵海涛发工资,有时是转账,有时给现金。

陈某1平时帮赵海涛在兴发市场看档口,这边加工厂有货做,她才过来。

2017年年底,我到这个加工厂上班时,陈某1到过加工厂帮忙生产“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今年我们加工厂又有四次生产“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陈某1都有过来负责用封膜机对产品进行封膜。

陈某1是我的表妹,我与她一起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兴发广场小区的一间房子里,每天都是一起上下班。

我们所居住的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兴发广场小区的房子是赵海涛租给我与陈某1一起住的。

赵海涛有一辆车牌号是粤P×××××的黑色福田牌面包车。

赵海涛开这辆车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塘边街21号工厂拉走工厂里的货。

同案人张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赵海涛就是人和镇高增塘边街21号一楼加工厂的老板。

同案人张某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涉案假冒产品进行了签认。

14.被告人赵海涛的供述与辩解: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塘边街21号一楼是我租的,租金是一个月1800元。

2018年4月份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就没有继续租下去了。

2018年过完春节,我把仓库借给张某用于生产“一代女皇”的产品,我在附近的工厂门口找了一个男的,问他做不做临时工,有手工做,工资每天结算。

让这个男的再去找三个人,总共找四个人。

陈某1是我老婆李红丽的表妹,张某的老婆和我老婆是亲姐妹,所以张某和陈某1也是亲戚。

张某、陈某1和另外四个工人在该加工厂生产“一代女皇”,应该有人装糖,有人封膜。

该加工厂没有取得“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权利人的相关授权。

15.被告人赵海涛的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赵海涛的基本身份信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涛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涉案出租屋由被告人赵海涛租赁使用;

证人杨某、邱某、陈某1的证言及同案人张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印证证实被告人赵海涛是涉案加工厂的老板,雇请上述证人及同案人加工生产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并负责发放工资。

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海涛积极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要,是主犯。

同案人张某经营化妆品店不影响被告人赵海涛主犯情节的认定。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海涛不是主犯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海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应对被告人赵海涛的行为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本案非法经营数额462400元,可对被告人相应增加刑罚量。

被告人赵海涛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此,综合被告人赵海涛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海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丽静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人民陪审员  徐丽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志敏阳秋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