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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西夏区金至诚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宁01知民初4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西夏区金至诚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金至诚通讯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知民初4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愿愿,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西夏区金至诚通讯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工乐商场。

经营者:马赢,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金至诚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慧琴 审判员  杨 玫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紫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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