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62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其它区,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隆物家超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二村三队育才路53号。
经营者:李兴玲。
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兴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学昌。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隆物家超市、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