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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湟里同顺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民终4072号
案件名称4072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武进区湟里同顺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武进区湟里同顺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终40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区湟里同顺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南环路108号,注册号320483600659897。

经营者:吴西镇,男,汉族,1983年9月1日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进区湟里同顺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武进区湟里同顺副食品店已履行了该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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