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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7民初51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联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51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洪。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联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9号304房。

法定代表人:陈俊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联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000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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