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4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桃园镇汤从玉货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睢宁县桃园镇。
经营者:汤从玉。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县桃园镇汤从玉货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主体错误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