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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睢宁县睢城镇盛辉金榜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653号
案件名称653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睢宁县睢城镇盛辉金榜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睢宁县睢城镇盛辉金榜眼镜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5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睢城镇盛辉金榜眼镜行,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城成侯广场北侧成侯花园B区5幢1单元113号。

经营者:孙辉。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县睢城镇盛辉金榜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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