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民初117号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老窑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洮县红豆超市,经营场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内环路。
经营者:陈建平,男。
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洮县红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