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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喀左县大城子镇水立方化妆品城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7民初46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喀左县大城子镇水立方化妆品城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喀左县大城子镇水立方化妆品城二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4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左县大城子镇水立方化妆品城二部,经营场所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利州街道古塔街商贸购物广场[东门北侧]。

经营者:夏连华,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凯,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喀左县大城子镇水立方化妆品城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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