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311号之一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雄,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1012××××.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43.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21.58元,由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