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叶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马黎明,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屋电气公司(WESTINGHOUSEELECTRICCORPORATION),注册地址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威尔明顿市奥雷吉街1209号公司信托中心(CorporationTrustCenter,1209OrangeStreet,CityofWilmington,CountryofNewCastle,TheStateofDelaware,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RebeccaBorden,资深副总裁及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屋电气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西屋电气(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