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10885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鑫顺汽车配件经销处,住所地烟台市海港路22号汽车配件城A53号。
经营者:邵先进。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区鑫顺汽车配件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职权通知其缴纳后,原告仍然未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