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5知民初4号 原告:张天龙,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北海市银海区凯馋猫便利店。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西区公租房一楼12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42。
经营者:韩丽。
被告:韩丽,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国坚,广西振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 原告张天龙因与被告北海市银海区凯馋猫便利店、韩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2019年12月17日,张天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天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天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