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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吉安市井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赣之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民初482号
案件名称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吉安市井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赣之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吉安市井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赣之然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腾信塑料吹瓶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482号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XXX。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井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XXX。

法定代表人:廖彪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赣之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君山大道XXX。

法定代表人:康爱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华,该公司股东。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腾信塑料吹瓶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XXX。

经营者:黄曼欢。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井风食品有限公司、江西赣之然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腾信塑料吹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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