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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611号
案件名称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611号原告: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

法定代表人:李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北科现代制造园孵化楼****/div>法定代表人:李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

法定代表人:包德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靖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博阳公司)、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美公司)诉被告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博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原告科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徐珊及被告爱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博阳公司、科美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口头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爱兴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博阳公司、科美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博阳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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