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白玉兰宾馆、孙艳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5民初153号之一
案件名称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白玉兰宾馆、孙艳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梅河口市白玉兰宾馆;孙艳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民初153号之一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白玉兰宾馆,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经营者:孙艳红。

被告:孙艳红,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白玉兰宾馆、孙艳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