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98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凤城镇美肤莱化妆品百货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北门新区凤尾花园文山北路11#楼1号。
经营者:雷承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连江县凤城镇美肤莱化妆品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