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2532号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敏治大道牛栏前大厦四楼A132。
法定代表人:莲连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红,广东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勇,广东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雅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6幢2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宏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晓敏,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雅堂产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辉,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海华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5幢89号。
法定代表人:夏宏志,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雅堂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和雅堂产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福海华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8以本案基础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50元,由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