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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福海华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253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福海华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福海华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和雅堂产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和雅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2532号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敏治大道牛栏前大厦四楼A132。

法定代表人:莲连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红,广东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勇,广东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和雅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6幢2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宏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晓敏,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雅堂产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辉,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海华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5幢89号。

法定代表人:夏宏志,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雅堂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和雅堂产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福海华康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8以本案基础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50元,由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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