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38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蒙自奇欢副食商行,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竺路106-1号。
经营者:刘淑燕。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蒙自奇欢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