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89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兵,男,汉族,1980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