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操元元,女,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戴光德,系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结苗,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叶田智,系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美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操元元及其辩护人戴光德律师、被告人胡结苗及其辩护人叶田智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起,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每人出资10万元租用贵阳市台湾大厦A-24开设志诚科技店铺,然后在深圳河贵阳等地非正规授权的商户购买已经下线销售和翻新的OPPO、VIVO牌侵权手机进行加工后销售,并租用升远大厦18-3、18-5作为存放侵权手机的仓库。
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台湾大厦A-24志诚科技店铺、升远大厦18-3和18-5仓库内查获被告人操元元和胡结苗存放的假冒注册商标OPPO、VIVO牌手机330部及充电线、数据线、耳机等配件150余盒。
经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330部OPPO、VIVO牌手机均系假冒注册OPPO、VIVO商标的手机。
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手机总价值323700元。
201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台湾大厦将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扣押、辨认、指认等笔录、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OPPO、VIVO牌注册商标的手机而进行销售,查获的未销售的假冒OPPO、VIVO牌手机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237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结合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的认罪认罚态度,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认罪态度好,并自愿主动缴纳罚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的犯罪事实一致,鉴于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不再赘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处查获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一共330部、电脑主机1台、销货清单263本,以及被告人持有的手机三部;
(二)书证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程序性书证,证实: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对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对情况;
2、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4月25日12时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同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台湾大厦通讯商城联合检查,在台湾大厦2楼A-24志诚科技店铺及升远大厦18-3、8-5的仓库,查获假冒的OPPO、vivo牌手机共计300余部,并分别在志诚科技店铺和志诚科技店铺在升远大厦18-3仓库内,先后当场抓获被告人操元元和胡结苗;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在犯罪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4、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2019年4月25日扣押的华某、金某1、vivo品牌手机共33部于同年10月24日进行发还;
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操元元及被告人胡结苗的丈夫黄某租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经营场所的情况;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出具扣押决定书,对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一共330部、电脑主机1台、销货清单263本、被告人持有的手机三部进行扣押;
7、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于2019年4月26日对贵阳市南明区升远大厦1803室1805室进行搜查,依法扣押285台手机。
公安机关制作搜查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记录人、当事人、见证人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确认;
8、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证实:案涉手机品牌OPPO、vivo的商标专用权情况;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三)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1(操元元丈夫)的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7月左右经过亲戚的介绍说在贵州这边做手机生意比较好做所以就来了贵州安顺,当时在安顺的乡镇上开了两家手机店“宏发手机超市”和“鸿泰手机超市”这两家店刚开始生意都不错,直至2017年生意开始下滑,手机也不好销售出去,并且我媳妇觉得乡下的环境和对小孩的教育都不太好就想到贵阳这边做点事,因为这个事情我们也考察过一段时间,直到后来我在昆明一个叫胡某2的朋友告诉我和我媳妇说,在昆明那边做假手机的比较多,而且生意也好做,我听了之后觉得这个事情不能做,但我媳妇比较想做,但之后因为她觉得一个人做会忙不过来就把这个事情给我姐说了,我姐当时在安顺也开了一家手机店,当时我姐也觉得生意不太好做就同意和我媳妇一起在贵阳这边做这种假手机的批发生意,而且开始在贵阳开了店之后,后来她们就通过胡某2的介绍认识了一个深圳卖假手机的人,之后我姐胡结苗和我老婆操元元通过胡某2,就在深圳这个人手上拿了货开始在贵阳做批发销售假手机的生意,贵阳的店面开了之后就是我老婆和我姐胡结苗共同打理一切事务,我就一直在安顺负责我乡下的那两个店面,因为我也会偶尔到贵阳这边看看,我这次回来了一个星期左右,直到今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带回。
开在贵阳市南明区台湾大厦2楼具体的门牌号我不记得了,叫“志诚科技”。
因为这个生意比较好做,能赚钱,所以就做了“志诚科技”销售的手机有很多的品牌,比较多的有OPPO、VIVO、金某1,其他的都很少,都是一些二手机或者是从深圳那人那边拿来的已经翻新包装好了的旧手机。
销售的手机有些是从贵阳本地收购的,有的是从深圳那边买来的。
志诚科技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现在用的是之前把店转让给我们的陈某的营业执照。
陈国是我们一个老乡,之前也是在贵阳做手机批发生意的,之后是因为不想做,正好我老婆她们要在贵阳做这个生意才转让给我们的。
从贵阳收购的这些手机我们收购回来之后,有瑕疵的手机都是经过我姐夫黄某处理好了之后再包装好,有客户需要就卖出去,也有那种买来什么东西都有就差一个包装纸那种,我们也是封好之后再销售出去。
从深圳那边买来的手机都是全部翻新包装好了的,不需要我们自己加工处理。
低端的手机价格区间在200-700元左右,高端机的在2000左右。
我们销售的手机都是以批发的形式卖出去的。
在我们这边购买手机的基本都是省内的零售商。
从深圳购买的手机都是发的快递,一般都是走的申某、圆通、中通、顺丰。
客户在我们手上购买的手机有的也是走的快递,也有自己来我们店里拿的。
所销售的假手机价格都是我媳妇操元元和我姐胡结苗来处理的,我不怎么清楚。
价格相对比正品零售的手机低三四百块钱。
每台手机的利润是十至五十块钱左右,主要是看手机的品牌和价格。
我们销售的手机全都是旧的手机翻新的。
销售手机的货款基本都是网上转账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都有,直接给现金的很少。
收款就只有我姐胡结苗和我媳妇操元元的卡来收款,因为这些事情都是她们两个在负责。
我就只是刚开始在贵阳开店的时候跟着帮下忙。
我们都有向客户说过你们销售的手机是翻新机,因为都是同行,他们也肯定了解我们这个价格不可能是原厂的手机。
销售这些手机没有得到手机厂商的授权和允许我们手上就只有今天和我们一起被拿过来的这些,具体的数字我不清楚。
购买手机的客户在购买手机出现问题之后问题不严重的就我姐夫黄某来处理,也可以我们自己拿到手机厂家的售后店去修,如果说是从深圳那边拿来的手机出了问题就寄到深圳让那边的人修。
销售给客户的假手机保修的单子和销售清单都有。
我就是偶尔从安顺过来会跟着帮下忙,我姐胡结苗和我媳妇操元元就负责店面销售、进货、推广等一切事务,因为是她们合伙的,所以我老婆和我姐谁有空谁就到店面里负责,我姐夫是负责售后服务和我们收来的手机翻新、包装等处理。
至今销售了多少台假手机出去我自己不太清楚,都是我姐胡结苗和我媳妇操元元在负责。
因为我和我姐从2008年开始就做手机生意,所以有很多同行的微信,发朋友圈推广后,他们需要就会联系。
我媳妇操元元和我姐胡结苗在微信上推广过,微信号都是手机号,我媳妇操元元的手机号是185××××3111,我姐的是185××××3555。
销售假手机的销货清单今天全都被公安机关去查的时候一起带回来了。
销售手机账目是我姐胡结苗和我媳妇操元元都有管理,因为是我们一起合伙的。
在贵阳开“志诚科技”手机批发店我们两家各自10万元左右。
仓库就是我们居住的地方,还有一个临时的仓库就在升远大厦1805。
销售出去手机得到的销售款现在基本没怎么盈利,收到的钱都拿来囤货了,另外还有很多人都还没把货款给我们。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左右,因为我们刚开始是在安顺那边做手机零售生意,但是生意并不好做,所以之后小舅子胡某1告诉我和我老婆胡结苗说他准备过来贵阳这边做假手机的生意,这个生意比较好做,让我们和他合伙一起做,我们听他说完之后也同意一起过来贵阳做假手机的生意,当时是我和我老婆胡结苗、胡某1、操元元一起过来的贵阳,过来之后我们安徽老乡陈某之前也是做手机生意的,他在我们过来贵阳之前就不想继续做了,我们就继续以他的名义来开店,店面的名字叫“志诚科技”主要销售VIVO、OPPO、华某和金某1品牌的假手机,我过来之后因为我们销售的假手机厂家是不认可,没有售后的,我就负责我们卖出去的假手机的售后服务,我老婆胡结苗和我弟媳妇操元元就负责门店上的事情,我小舅子负责联系供货的人和如果有人要买手机都是我小舅子在微信上面和别人谈,谈好之后就发货,直到今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带回。
我们销售的手机有VIVO、OPPO、华某和金某1,这些手机都是旧手机,我们从供货的人手上拿到手机的时候手机就已经翻新包装好了。
因为在安顺那边生意不好做,所以才到贵阳来卖的。
销售的手机是从谁手上购买的我不清楚,只知道是深圳那边的人,都是我小舅子胡某1联系的。
进货的价格是多少我也不知道,只有我小舅子胡某1知道。
我们销售的手机都是以批发的形式卖出去的,有的是从我们的门店上了解的,有的是从微信上知道的。
批发给贵阳的一些零售商,叫什么名字、店面在哪儿我不知道,别人也没说过。
我们购买的手机都是发的快递。
很多快递都有。
客户在我们手上购买的手机都是他们自己到店门里来拿的。
我们销售的手机的价格比正品的要低,因为这样才会有人来买,怎么定的价格我不清楚。
价格比正品的价格低大概100元左右。
每台手机的利润是多少我不太清楚,但是听我小舅子胡某1说过大概在几十块钱左右。
我们销售的手机VIVO、OPPO、华某和金某1都是假的,因为我们购买手机的时候就是已经翻新的旧手机。
销售手机的货款基本都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然后再提到卡里面。
收款的卡是胡某1、胡结苗、操元元他们三个人的都有。
我没有,我就没负责过销售。
大部分都是在商场里面有人看到了就会了解,觉得合适就买了,另外就是以微信朋友圈推广销售。
胡某1、操元元、胡结苗都有发在微信上推广,微信号都是手机号。
我自己的手机号是185××××0598,我老婆的是185××××3555,胡某1和操元元的我记不住,手机上有。
我没在微信上给别人介绍过,别人到门店上来买手机,都是报完价之后别人就懂了。
我们没有告知过客户你们销售的手机是翻新机,因为价格比正品的低,所以购买手机的人心里都有数。
我们手上就今天被你们查收的那300多台翻新机。
购买手机的客户出现问题之后只要是我可以处理的就从其他的手机上拆零件下来装上去就行了,我处理不了的就让我小舅子胡某1联系深圳那边退回去处理好再拿过来。
销售出去的手机就只有销售清单,其他的都没有。
我负责售后服务,胡某1负责和供货商沟通进货的事,还有微信上的一些推广这些,胡结苗和操元元负责“志诚科技”店门上的相关事宜。
至今销售了大概在三四千台左右假手机出去。
销售假手机的销货清单今天全都被公安机关去查的时候一起带回来了。
账目的话胡某1、胡结苗、操元元都有在负责,这些都是要大家在一起对账的。
我们居住的地方就是仓库,还有一个临时的仓库就在升远大厦1805。
销售完手机对完账目之后都是我老婆胡结苗在和我小舅子胡某1在对接。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贵阳做君乐宝奶粉批发生意的,升远大厦1805室是我2018年4月左右承租来作为仓库使用的,房东刘一鸣是老乡,只是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2万元,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
到2018年12月左右,我老乡操元元问起是否有空的库房,当时1805室的厨房是空着的,就给操元元用存放手机,没有收租金,操元元是做手机生意,具体什么牌子的不清楚。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操元元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今天是因为我销售的OPPO手机和vivo手机是未经OPPO公司和vivo公司授权被带到公安机关。
我和胡结苗、黄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台湾大厦二楼合伙开了一家手机销售店。
我们自己的店叫志诚科技,但营业执照上还是叫恒基通讯。
店铺是在台湾大厦二楼A-24,店铺挂有“恒基通讯”、“志诚科技”字样的牌子。
库房在升远大厦1803室、1805室,1803室既是我们住处,也是我们的主要库房,1805室是我的老乡陈某租来用作君乐宝奶粉店库房的房子,因为我们关系还不错,所以他就同意留一间给我们放一些货。
在2018年8月份的时候,我们看到做二手手机销售这块比较有市场,我和胡结苗就商量想着手二手手机市场。
于是我和胡结苗各自出资了十万元开始了做二手手机销售,最开始我们是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到了2018年12月,我老乡陈某(男,30多岁)在台湾大厦经营的手机店铺要转让,我们就把他的店铺转租过来了,店铺的营业执照到现在都还是使用他原来店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还是陈某,但是他没有参与我们二手手机销售店铺的经营和管理,现在他是君乐宝奶粉黔南地区的总代理。
我们先从深圳厂家、中都商场进货,然后由我和胡结苗负责销售,黄某负责售后维修。
我们销售的有OPPO、vivo、金某2、佰灵通、优优仔儿童电话手机等。
销售手机不是原装,我们卖的是翻新机。
翻新机就是有的厂家把回收的一些二手手机拿去经过一些工序重新包装成和新手机一样,然后我们从这些厂家进货,再卖给客户,也就是说不是正品而已。
我们所销售的OPPO牌手机和vivo牌手机跟厂家进货的时候都要求必须是原屏原板,但是我们知道的是手机包装盒肯定不是原厂的而已。
原屏原板是什么意思就是手机屏幕、手机主板必须是原厂的,不能有修理过的痕迹。
以我多年从事手机销售行业的经验来判断,我们卖的手机机身主板和屏幕肯定是原装出厂没有没有改动的,手机机壳、包装盒等就很可能是被厂家更换过的,而且我们的供货商给我们保证的也是这样。
现在很多客户在购买的时候都是知道这些手机不是完全原装出厂的。
每个品牌系列的手机价格各有不同,进价是每台手机在200元至1000元不等,销售价格是根据每台手机的进价而定的,基本是按照每台利润在20元至30元之间的价格销售,有的手机销售市场不太好,就亏本处理的也有,进价和售价在每台五六百元的居多,销货清单上都有销售价格的。
金某2、佰灵通、优优仔儿童电话手机都是从正规公司进货的,我们销售的OPPO牌手机和vivo牌手机都是当前市面上官方已经下线了的手机。
我们以前在做手机零售的时候认识了一些厂家,进货的厂家是不固定的,就是通过询问他们的报价,哪家报价便宜就从哪家进货。
进货的时候,只有裸机或者连同包装、充电器、耳机等一整套都有,整套一起进货的比较多。
不是从这些手机品牌的官方指定厂家进货。
我不知道我们所销售的OPPO手机和vivo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我知道的是我们销售的是OPPO和vivo官方已经下线了的手机,市场上已经没有销售了而已。
我们给客户承诺的是三个月包换、一年内保修。
如果客户反应我们卖出去的手机有质量问题,在三个月内如果手机机身没有明显划痕,我们就可以包换,一年内可以保修,黄某会一点修手机的技术,所以售后维修都是他在做。
从我们2018年8月开始做这个生意以来,大概有四五十台手机被客户要求售后。
因为我们的是翻新机,卖出去的价格都是比正品的低。
我们销售这些翻新机没有得到授权,我们也知道其实我们卖这种手机是不合法的。
因为看到别人都在这么做,也没有被查,我们就没有想这个是否是合法。
志诚科技是我们自己取的名,本来我们是想以自己的品牌进行销售的,但是想到恒基通讯在贵阳市做手机销售做了很久,还有很多老客户,恒基通讯的知名度也比较高,所以我们就继续以恒基通讯的牌子进行销售。
销货清单是我到附近的打印店打印的,就是到打印店根据其他的销货清单,然后在单子上增加了“志诚科技销货清单”的字样而已。
我们主要是以批发为主,零售也有。
销售手机主要看客户的需求,如果客户只要裸机,我们就卖裸机,如果客户要求整机(包含手机、充电器、耳机、盒子等),我们就卖整机。
在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都是通过微信将手机品牌、型号、价格等信息发送给微信好友,他们看到了之后如果需要就通过微信转账给我们,我们就把手机发货给对方。
2018年12月租了台湾大厦的商铺之后我们就增加了柜台销售的方式。
根据我们的发货地址来看,主要是贵州省一些乡镇上的买我们的手机,有到柜台拿货的客户,我们就不知道是哪个地方的人了。
我记得是没有贵阳市区的客户,因为贵阳市区的人基本不会买这种已经下线了的手机的。
我们至今卖出去四五千台左右这种手机,销售额我们没有具体统计过,一百多万元是有的。
每台机子卖出去平均下来利润大概也就二三十块钱,具体获利多少我没有算过。
销售款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的。
我的客户购买手机的款就是我收,胡结苗的客户的销售款就是由胡结苗自己收。
进货也是一样的,各自负责自己的。
我和黄某、胡结苗的微信号都是手机号码绑定的。
志诚科技现在大概还有400台左右手机库存销售价值在20万元左右。
胡结苗,女,31岁,是我老公司胡某1的姐姐,手机号为185××××3555;
黄某,男,31岁,是胡结苗的老公,手机号为185××××0598。
因为我们都是自己家的人,没有具体分工,黄某负责售后维修手机,进货、销售、联系客户都是我和胡结苗负责。
胡结苗和黄某知道我们销售的手机不是原装出厂的台湾大厦二楼1-24店铺是黄某租的,升远大厦1803室是胡结苗租的。
2、被告人胡结苗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和丈夫黄某在台湾大厦经营一家叫志诚科技的手机店,但我们还是延用之前店面的工商执照,名字叫恒基通讯,具体位置在中华南路台湾大厦2楼A-24号。
我和我老公黄某,还有我弟弟胡某1和弟媳操元元参与经营。
志诚科技手机店主要销售有优优仔电话手表,还有老人功能手机,还有OPPO、vivo、华某、金某1品牌的手机。
2018年8月份我和我老公黄某,还有我弟弟胡某1和弟媳操元元租了A-24的一小半做手机零售,后来在2018年12月份的时候,我们就将A-24全部转租过来了。
当时我家出资10万,我第胡某1家出资10万,一共20万元。
平时基本上都是操元元在店里,我没事的时候也会偶尔过去帮忙。
我主要负责销售优优仔电话手表,因为优优仔这个品牌是我的一个朋友在深圳做的品牌,我是作为这个品牌在贵阳的代理。
还有老人机的销售,有时候也销售OPPO、vivo等牌子的手机。
我们用于堆放手机的仓库在我们租住的升远大厦1803室,作为我们的生活区和库房,还有1805室还有一部分作为我们手机库房。
今天公安机关在志诚科技,升远大厦1803室、1805室搜查到的OPPO、vivo手机大部分是我弟妹操元元联系深圳那边做手机生意人拿的货,还有一小部分是在贵阳市中都商场和台湾大厦做手机生意的人那里拿的货。
被查获的OPPO、vivo手机完好包装没有拆封的有200多台,没有包装的裸机有几十台。
这些被查获的手机价值我不清楚。
有OPPO型号为:A33、A31、A37、A57、A59和R9S、A1、A3、A5、A7、R17。
vivo手机手机型号为:Y23、Y31、Y51、Y66、Y67、Y71、Y81、Y85、Y97、Y83、X9、X23。
我不知道这些被查获的手机是否正规厂商生产的,是否有OPPO、vivo的授权我们进的这些手机有一些是全新机,还有一些是翻新机。
深圳发过来的机型一般都是已经下线的手机,都是已经激活过,都是成套的,但没有封外面的塑料膜,我们拿到手机后会根据需要封装外面的塑料膜。
操元元平常都是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深圳那边做手机生意的人,把我们需要的手机型号和数量给对方说,对方就按照我们的手机需求发货。
操元元联系深圳发货的人是谁我不知道,都操元元联系的。
我们是从2018年8月份开始做的OPPO、vivo手机销售。
平均每天销售大概15台左右。
根据型号的不同,进价从200多元-2000多元。
我们销售OPPO、vivo手机比手机专卖店的便宜,但具体便宜多少我不知道。
销售出一台OPPO、vivo手机的利润一般都是20-30元,还有一些不好卖的手机还会赔本卖。
市面上已经下线的OPPO、vivo手机就由我们自己保修,如果出现手机保修范围的手机,我们会给直接给客户换一部手机,然后我们在把问题手机寄到深圳的发货方维修,后面发货方具体怎样操作我就不知道了,如果遇到手机有一些不用维修但手机又有划痕的手机,我们就会更换一个手机后盖,再装进手机包装盒充当新手机销售,如果客人拿的是裸机回来,我们会叫深圳的供货商将做好的手机编码发过来,我们贴上后,再放进一个新的手机包装内充当新机销售。
今天公安机关在升远大厦1803室发现的维修手机的设备是用来测量手机性能和一些老人机的维修。
公安机关在升远大厦1803室查获的手机外包装盒都是因为客人不要手机盒和我们下面的经销商要盒子还给我们的,然后我们用手机盒子用于翻新手机用。
销售的OPPO、vivo手机看客户需要确定是卖裸机还是成套销售。
我老公黄某和我弟弟胡某1在安徽和朋友开了一家饭店,是4个人合伙的,所以我老公和我弟弟都是安徽贵阳两头跑,这边主要是我弟媳操元元和我主要负责。
卖出的OPPO、vivo手机都有销售清单的,今天公安机关查获的销售清单就是我们所有销售的单子。
从2018年8月起开始销售的OPPO、vivo手机卖了多少台手机我不太清楚,赚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
但我们从来没有分过钱,赚的钱都是用于开销房租和备货了。
你们租用台湾大厦2楼A-24号门面的租金好像是每月4500元,具体的我不知道,是我老公黄某交的房租。
我们销售OPPO、vivo手机的对象一般都是区县小的零售商购买的。
我记得是没有贵阳市区的客户,因为贵阳市区的人基本不会买这种已经下线了的手机的。
(五)鉴定报告1、经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公安机关查获的oppo手机及配件产品鉴定,所有涉案oppo手机及相关配件均为假冒的广东移动通信有限产品。
2、经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鉴定,所有涉案vivo牌手机及配件均为假冒的“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也不是该公司授权厂商生产的产品。
3、所涉及扣押手机价值认定,证实: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公安机关扣押清单上所涉oppo牌、vivo牌手机330部,进行价格鉴定,认定价格总计为323700元,详见涉案手机价格统计表。
(六)辨认笔录1、被告人操元元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操元元对自己所销售的位于南明区科学路升远大厦1803、1805室仓库及台湾大厦2楼A24志诚科技店铺内搜查到手机(照片)进行辨认,在见证人见证下,操元元仔细看过后,确认自己销售的oppo牌、vivo牌手机及手机包装。
2、被告人胡结苗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胡结苗对自己所销售的位于南明区科学路升远大厦1803、1805室仓库及台湾大厦2楼A24志诚科技店铺内搜查到手机(照片)进行辨认,在见证人见证下,操元元仔细看过后,确认自己销售的oppo牌、vivo牌手机及手机包装。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系犯罪未遂,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自愿主动缴纳罚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涉330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均处于待销售状态,未实际发生交易,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且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323700元,属数额巨大,其均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等额出资、共同经营,犯罪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按照二被告人共同参与的犯罪事实判处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被查获的涉案侵权商品均处于存储待销售状态,属于“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各自的全部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应当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
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并综合考虑其具有犯罪未遂、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操元元、胡结苗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操元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000(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操胡结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000(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涉案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共计330件(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