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0民初8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玉峰茶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桂林镇金三角黄山大华国际农贸城10幢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M。
经营者:凌桂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翰林,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歙县玉峰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2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狄志国审判员 戴东辉审判员 胡泽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程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