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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773号
案件名称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773号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柏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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