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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公司与南川区成飞文具经营部重庆市南川区成龙文体配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3民初279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公司与南川区成飞文具经营部重庆市南川区成龙文体配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成龙文体配送部;南川区成飞文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3民初279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成龙文体配送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东方市场A栋2-2号,注册号500384600180887。

经营者:蓝雪飞,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南川区成飞文具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南涪路38号A-2号附3号,注册号500384612980173。

经营者:刘贵强,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成龙文体配送部、南川区成飞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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