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43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啊钦小吃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白马南路256号义帮洲旧屋改造二期汀洲小学地块安置房1#1层11店面。
经营者:陈少钦。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啊钦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