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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希愈护肤品(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7111号
案件名称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希愈护肤品(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希愈护肤品(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111号 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141弄49号1幢4255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德丰,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愈护肤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洋仔东二巷6号庭轩雅苑111。

法定代表人:李希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希愈护肤品(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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