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111号 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141弄49号1幢4255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德丰,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愈护肤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洋仔东二巷6号庭轩雅苑111。
法定代表人:李希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希愈护肤品(深圳)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一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