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359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执照编号1997112377。
法定代表人:THOME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芬,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名品天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P。
法定代表人:林桂生。
被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共祥路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0。
法定代表人:季仙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佼佼,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3幢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1。
法定代表人:张月红。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寅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交纳1800元),本院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