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张林与宿州市埇桥区明震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民初317号
案件名称张林与宿州市埇桥区明震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林;宿州市埇桥区明震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民初317号 原告:张林,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季群,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明震火锅店,营业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三路上河城小区1#楼0105号。

经营者:**,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恒辉,该火锅店员工。

原告张林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明震火锅店(以下简称明震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张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季群、刘云佳,被告明震火锅店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恒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明震火锅店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餐馆服务经营中使用“光仔”字样;

2、明震火锅店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事实与理由:一、其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在先享有“老光仔”、“老光仔鸡锅”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合法有效。

其于2010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第8966328号“老光仔”商标,注册日期为2012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咖啡馆;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

备办宴席;

餐馆;茶馆;

饭店;

酒吧”服务项目上,有效期至2022年1月20日。

其于2010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第8966329号“老光仔鸡锅”商标,注册日期为2012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备办宴席;

餐馆;

茶馆;

饭店;

酒吧;

咖啡馆;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服务项目上,有效期至2022年1月20日。

二、明震火锅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在餐馆服务经营过程中使用“光仔”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1、其注册的“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具有较强显著性。

“老光仔”、“老光仔鸡锅”中“老光仔”均非我国固有词汇,是臆造而成并率先使用在餐馆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理应予以较强的保护。

2、明震火锅店使用的“光仔”与注册商标“老光仔”、“老光仔鸡锅”构成近似,易造成混淆。

双方为同区域、同行业从业主体,具有明显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的恶意。

明震火锅店答辩称:张林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经在中国商标网查明,“老光仔”、“老光仔鸡锅”注册商标状态均是“撤销、无效宣告申请中”,商标流程状态已经显示转让他人,且该两注册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张林不具备原告主体诉讼资格。

2、其经营的店名是“窝鸡仔光火锅”,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营业执照名称是宿州市埇桥区明震火锅店,没有使用“老光仔”、“老光仔鸡锅”注册商标,其从未在餐饮服务过程中单独使用“光仔”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光仔”一词并非张林独享,张林也无权干涉他人使用“光仔”字样经营,其经营使用“窝鸡仔光”火锅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其也不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造成市场秩序混乱,请求驳回张林的诉讼请求。

张林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商标注册证书,证明其享有“老光仔”、“老光仔鸡锅”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组:老光仔鸡窝餐馆照片及点评截图,证明其对案涉商标的使用情况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三组:本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其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四组: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第五组:交通费、律师费等发票一组,证明其维权支出;

第六组: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书一份,证明窝鸡仔光火锅商标已经宣告无效。

第七组证据: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据,证明张林于2008年开始使用“光仔鸡窝”注册经营,第八组证据:网站点评意见截图,证明其经营的老光仔鸡窝火锅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明震火锅店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目前商标处于撤销状态;

对第二组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公证书的照片没有显示时间地点。

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是终局裁决。

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八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网站截图,不能证明知名度问题。

明震火锅店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窝鸡仔光火锅商标注册证、授权书、门头照片一组,证明其窝鸡仔光火锅经营,不存在侵权事实;

第二组:商标注册流程等,证明“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商标已经被撤销;

第三组:张林申请“老光仔鸡窝”商标未获批准;

第四组:陈伟申请老光仔鸡锅商标,证明陈伟申请注册商标的事实。

张林对第一组证据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窝鸡仔光火锅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

第二、三、四组证据仅是流程表,不是最终结果。

本院对张林提供的第一组、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确认。

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能够证明张林持续使用“老光仔”注册商标经营的事实,对第五组证据的关于合理费用类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及因素综合认定。

本院对明震火锅店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第二、三、四组证据仅仅是流程图,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8年9月,张林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为宿州市埇桥区光仔鸡窝小吃店,地址位于宿州市。

同年,张林取得《个体工商户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载明纳税人为“光仔”鸡窝。

2012年1月21日,张林取得“老光仔”(第89663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

备办宴席;

餐馆;茶馆;

饭店;

酒吧”服务项目上,有效期至2022年1月20日。

同日,张林取得“老光仔鸡锅”(第89663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有效期至2022年1月20日。

张林授权并委托其姐张裕捷使用“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商标及负责品牌运营。

张裕捷在宿州市及周边地区自己或授权他人开设多家“老光仔鸡窝”饭店,经营鸡煲火锅。

经过持续的使用和发展,“光仔鸡窝”已经成为宿州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特色餐饮店。

案外人祝慧于2014年4月7日取得了“窝鸡仔光火锅”(艺术字体)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3类。

包括饭店、餐馆、自助餐厅等。

祝慧授权**在宿州市银河三路上河城开设窝鸡仔光火锅分店。

**于2016年12月9日在注册宿州市埇桥区明震火锅店,并经营鸡煲火锅。

2018年11月16日,安徽省泗县公证处出具(2018)皖泗公证字第1243号公证书,内容为:2018年11月9日,公证员祁某助理王娟及陈林的委托代理人朱光、张联想一同来到位于安徽省宿州市上河城南门1-105经营名称为“窝鸡仔光”的店铺内,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张联想进行了拍照,王娟事后制作工作记录一份。

照片中,该餐馆门头为“窝鸡仔光”,店内墙面使用“欢迎光临光仔鸡窝”字样。

张林支出公证费8000元。

另查明:1、宿州市市区范围,存在门头为“老光仔鸡窝”、“窝鸡仔光”、“陈伟光仔鸡窝”、“光彩鸡窝”等饭店,均经营鸡煲火锅。

2、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74938号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由纯文字“窝鸡仔光火锅”构成,与引证商标“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在功能效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加之同处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共存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归纳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明震火锅店是否侵犯了张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如明震火锅店侵犯了张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关于焦点1,张林享有“老光仔”、“老光仔鸡锅”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商标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张林认为明震火锅店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光仔”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明震火锅店则认为张林的商标处于转让或者撤销状态,其系祝慧授权使用“窝鸡仔光”商标经营,不存在侵权行为。

审理认为,1、案涉“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商标状态稳定,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撤销和转让情形;

2、祝慧于2014年取得“窝鸡仔光火锅”商标注册专用权,并授权**经营使用,虽然**在其经营的明震火锅店门头招牌使用了“窝鸡仔光”字样,但是其在饭店内墙体等处使用“光仔鸡窝”字样,将“窝鸡仔光”商标文字顺序进行改变,刻意突出“光仔鸡窝”字样,两者又都是从事鸡煲火锅的餐饮服务,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以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明震火锅店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老光仔”、“老光仔鸡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在宿州市埇桥区辖区内,“光仔鸡窝”鸡煲火锅店系具有一定特色的本地餐饮店。

市区范围内存在门头招牌为“光仔鸡窝”、“老光仔鸡窝”、“陈伟光仔鸡窝”、“光彩鸡窝”等许多鸡煲火锅店,张林申请并获得了“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其称注册“光仔鸡窝”商标因可能违反公序良俗未获得许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的系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并不是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属于臆造词汇,经过持续的使用,“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本案案外人祝慧于2014年取得了“窝鸡仔光火锅”(艺术字体)商标注册专用权并授权**使用,而“窝鸡仔光”反过来读就是“光仔鸡窝”,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窝鸡仔光火锅”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虽然本案无法评价和处理案外人祝慧的“窝鸡仔光火锅”商标,但从本案明震火锅店使用“窝鸡仔光火锅”商标过程中刻意淡化“窝鸡仔光”的文字顺序,在饭店墙壁中突出使用“光仔鸡窝”文字,可以认定明震火锅店具有攀附“老光仔”、“老光仔鸡锅”商标的故意,行为已经侵权。

关于焦点2,张林要求明震火锅店立即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张林主张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林并未举证证明因明震火锅店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明震火锅店的违法所得。

故,张林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予以酌定。

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店铺的位置及维权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明震火锅店向张林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宿州市埇桥区明震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张林第8966328号、第89663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宿州市埇桥区明震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林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张林负担1150元,宿州市埇桥区明震火锅店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阳顺 审 判 员  许劲松 人民陪审员  祝 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如如 书记员刘相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