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111号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万州浙商城一期43号楼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宋振江,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美顺装饰材料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巨龙装饰广场C区13号。
经营者:刘培江。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晋中市榆次区美顺装饰材料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2019年12月24日,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