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2928号之一 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5580067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梅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华,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海门市敏华家用纺织品厂,工商登记注册号码:320684601380254,经营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林西村15组。
负责人:杜亚礼,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系海门市敏华家用纺织品厂工商登记业主。
被告:杜亚礼,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敏华家用纺织品厂、杜亚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门市敏华家用纺织品厂、杜亚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门市敏华家用纺织品厂、杜亚礼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门市敏华家用纺织品厂、杜亚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95元,由原告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