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15810号之一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大家港惠联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大家港村八组(农村住宅)。
经营者:王少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横扇大家港惠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