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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安惠易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21民705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安惠易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海安惠易特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21民705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惠易特超市,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高庄路98号1幢104JL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5。

责任人:于银裕。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惠易特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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