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北、习友路东。
法定代表人:朱光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磊,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3楼11层。
法定代表人:程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林,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芯硕半导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